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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侧翻货物伤人 车辆未接触仍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8-12-10 14:46:18


关键词:保险公司 卢氏 侧翻 交通事故 交强险

[提要]卢氏法院五里川人民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纠结”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机动车与受害人并未接触,机动车侧翻后倾倒的货物致受害人受伤,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蔡某某驾驶普通货车(载土豆),行驶中车辆侧翻前滑,货物散落,遇相对方向原告王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散落的土豆导致原告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滑倒,造成王某某及摩托车乘客受伤。虽然两车未发生接触,但因王某某受伤与货车侧翻的危险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损失12505.49元。


2017年81214时许,被告蔡某某驾驶普通货车(载土豆),由卢氏县五里川镇驶往朱阳关镇漂池村,行驶至朱阳关镇桃子沟路段一左转弯陡坡路段时,侧翻前滑,货物散落。遇相对方向原告王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莫某某),被告蔡某某驾驶货车所载土豆侧翻散落后,导致原告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滑倒,造成王某某、莫某某受伤。


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某、蔡某某均未取得所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资格。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匿名报警,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原告王某某经诊断:1.左侧锁骨骨折,2.左侧肋骨骨折并左肺挫伤,3.左侧胸腔积液,4.头皮裂伤,在卢氏县五里川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7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7945.18元。


庭审中,被告蔡某某辩称,他的车辆侧翻倒地后,装载的土豆倒在了原告身边,导致原告摔倒受伤,两车本身并未相撞。保险公司辩称,若符合法律和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责任,若存在法定免责情由,保险公司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项赔偿费用应当依照法定标准认定。被告蔡某某、保险公司对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官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该规定,本案的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关键是要明确该起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满载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侧翻,货物倾倒后引发的事故无异于失控的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因此,道路上行驶中的机动车所载货物倾倒致人损害应当属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 


交强险的设立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并在此基础上,借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


虽然本案被告蔡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具备驾驶资格,但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道路上行走或者驾驶车辆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选择对方是否具备驾驶资格的权利和机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保险公司应当首先承担理赔义务,当符合《条例》第21条、第22条规定的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时,保险公司在履行了理赔义务后,有权依法行使追偿权。


经过核实,被告蔡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蔡某某所驾车辆的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蔡某某驾驶的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侧翻,车上装载的土豆倾倒后引发的事故,应当属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事故导致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时摔倒受伤,被告蔡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蔡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620日,卢氏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赔偿款12505.49元。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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