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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发布时间:2017-10-10 16:21:33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腾房公告后,杜某超拒不执行的行为,经采取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杜某超从张某保处租用了原卢氏县某公司位于卢氏县瓦窑沟乡瓦窑沟街某处门面房两间。因该处房屋物权纠纷,2017年5月18日经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杜某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权,腾空莫某荣所有的门面房,并向莫某荣交付房屋。

判决生效后,杜某超拒不履行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2017年6月26日,莫某荣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26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向杜某超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杜某超于2017年8月2日前履行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杜某超仍不履行。后卢氏县人民法院以杜某超涉嫌拒不履行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卢氏县公安局,2017年8月10日卢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杜某超腾空房屋。

2017年9月1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杜某超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腾房公告后,杜某超拒不执行腾房的行为,经移送卢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杜某超腾空房屋。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式,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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