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鸣民间借贷一案,2016年12月29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224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张某鸣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伟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张某鸣未在判决书确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2017年2月15日李某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3月6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向张某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限制高消费令,限其于2017年3月16日之前履行判决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张某鸣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报告其财产情况。2017年5月1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张某鸣罚款1000元,但张某鸣仍拒绝执行。2017年5月28日卢氏县公安局对张某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后张某鸣于2017年6月15日偿还李伟10000元。
被告人张某鸣归案后并如实供述了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事实。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鸣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李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鸣表示谅解。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鸣向本院缴纳了罚款1000元。
被告人张某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鸣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使案件得以执结。
被告人张某鸣犯罪情节轻微,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张某鸣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最终追究其刑事责任,迫使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