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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发布时间:2017-08-15 16:00:35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仍拒不履行,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被告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判处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范某事与张某敏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3月7日,卢氏法院作出(2012)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范某生、范某事款各74333.33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敏未按期履行判决书义务, 范某事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卢氏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告人张某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逾期张某敏仍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2016年12月26日,卢氏法院以张某敏拒不报告财产为由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但被告人张某敏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交纳罚款。

2017年6月2日卢氏法院依法将被告人张某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卢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敏与范某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敏共支付申请人范某事本息共计120000元,范某事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敏表示谅解;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敏于2017年7月28日将罚款2000元交纳。被告人张某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未按期报告财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事实。

鉴于被告人张某敏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张某敏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后张某敏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和申请人打成执行和解履行又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才认识到自己错误。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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