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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发布时间:2017-08-15 15:48:38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因债务纠纷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2016年11月10日,马某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2016年12月1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张某拒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4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张某做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张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7年6月5日,卢氏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代为向申请人马某偿还执行款61000元并向本院缴纳了罚款,使执行案件得以执结,马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2017年6月26日上午9点许,被告人张某到卢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没有报告财产也没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事实。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证人马某的证言,申请执行书,本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执行情况报告,卢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院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及相应送达回证,本院执行局执行笔录,谅解书,领条,结案证明,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7月31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张某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式,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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