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0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224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冯某生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限王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冯某生借款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杨某峰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未在判决书确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冯某生向卢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卢氏法院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让王某限期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财产状况,但王某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2017年5月14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处以500元罚款,王某未履行法院判决也未履行罚款。后卢氏法院将此案移送卢氏县公安局,卢氏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2017年6月5日,王某到案后支付了冯某生的欠款共计71000元,并取得了冯某生的谅解。
王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履行全部判决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2017年7月31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王某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式,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