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李某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7-08-15 15:36:11


——被执行人李某飞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拒不履行义务也拒不申报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对其依法采取罚款措施仍拒不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被判处罚金1000元。

一、基本案情

李某飞危险驾驶一案卢氏法院做出(2016)豫12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某飞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飞拒不缴纳罚金。案件被移送强制执行,2017年3月14日,卢氏法院向被执行李某飞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是被执行人李某飞拒不缴纳罚金、拒不报告财产。2017年5月24日卢氏法院对被告人李某飞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处以500元罚款。但是被执行人李某飞仍拒不缴纳罚金及罚款。2017年5月27日卢氏法院将案件移交卢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李某飞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北桥刑警队民警抓获。后主动履行李罚金。被执行人李某飞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在判决前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李某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法院判决前主动履行完毕罚金,但仍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卢法宣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