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常西明与周建彬债务一案,2007年3月19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卢五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限周建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常西明50000元,扣除已付1000元,应再付49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周建彬未在判决书确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07年6月26日,常西明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7月3日卢氏法院向周建彬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周建彬于2007年7月9日之前履行义务,周建彬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告人周建彬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卢氏法院于2007年8月31日、2007年9月15日、2008年1月19日三次对周建彬采取拘留措施,并于2007年9月6日对被告人周建彬作出罚款1000元决定,周建彬仍拒不执行。
执行中查明,2008年,周建彬及其父亲周海生、妹妹周小蕊共同出资建了五间砖房,其中周建彬投资约三万元;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建彬在外打工,每年收入约两万元;2007年5月16日,被告人周建彬在农村信用社账户存入10000元,并于当日取款6000元,次日取款3990元。卢氏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周建彬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审理过程中,周建彬如实供述了自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事实,但仍未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5月31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周建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周建彬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周建彬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5万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三次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周建彬在被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