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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小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认识到错误,全部履行到位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7-07-13 15:29:54


(一)、基本案情

武小辉与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于 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卢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武小辉及其妻子张新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贾辉借款20万元,并自2013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武小辉及张新粉均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4年8月11日,贾辉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26日,本院向武小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执行,武小辉在限期内仍拒不执行。执行过程中,卢氏法院依法扣划张新粉银行存款38932.91元,并对武小辉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武小辉仍拒不履行。2015年5月27日,卢氏法院依法提取武小辉村干部工资收入4536元。2016年1月5日,卢氏法院向武小辉发出报告财产令,武小辉拒不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义务。卢氏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武小辉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6年5月10日,卢氏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被告人武小辉家中将其抓获,并于当日对武小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6年6月1日,武小辉家属向贾辉偿还1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武小辉于2017年4月12日同申请执行人贾辉达成执行和解,经双方协商同意,被告人武小辉一次性支付贾辉人民币80000元,剩余款项贾辉自愿放弃。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武小辉支付贾辉标的款80000元,贾辉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武小辉表示谅解。

鉴于被告人武小辉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武小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武小辉有工资收入,明显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义务,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后武小辉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和申请人打成执行和解履行又履行18万元,认识到自己错误,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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