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一)、基本案情
王泽凯与曹江波(法定监护人:卢春花)均系卢氏县特殊教育学校智残儿童,2014年6月18日上午课间双方打架致原告王泽凯左眼受伤,双方监护人调解未果起诉至法院。卢氏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卢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曹江波的法定监护人卢春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泽凯各项损失的30%即67102.97元。宣判后,卢氏县特殊教育学校、曹江波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三民终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卢春花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泽凯及其法定监护人王改玲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告人卢春花于2015年10月28日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两笔存款共计86342元取出销户。卢氏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告人卢春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卢春花于2016年10月8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告人卢春花既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16年10月8日,卢氏法院以被告人卢春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为由,决定对被告人卢春花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卢春花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王泽凯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改玲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卢春花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春花与自诉人王泽凯的法定代理人王改玲于2017年1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自诉人王泽凯的法定代理人王改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卢春花表示谅解。鉴于被告人卢春花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卢春花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二)、典型意义
卢春花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后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