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
2014年6月11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王敏、王红娜诉白海峰、杨卢霞民间借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白海峰、杨卢霞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义务,2014年7月8日,二原告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卢氏县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白海峰、杨卢霞的银行账户、房屋、土地、工商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杨卢霞名下有苏FPP008号丰田陆地巡洋舰霸道轿车一辆,遂应申请人请求对该车辆作出了查封裁定,查封后该车由被告人白海锋与杨卢霞保管使用。2013年年底白海峰将该车辆交给其胞兄白建峰使用。在使用期间,白建峰用该辆汽车作抵押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居民张华生处借款35万元,后张华生又将该笔债权转给被告人徐洪福,由被告人徐洪福向其支付35万元现金后将该陕FPP008号轿车抵押给被告人徐洪福,后因白建峰无力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人徐洪福得知该车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后,于2014年7月17日,在白海峰的授意下与杨卢霞签订了该辆汽车虚假买卖协议,并将车辆买卖协议签订时间提前至该车被查封之前的2013年9月4日,以逃避法院执行,导致王敏申请执行白海峰、杨卢霞财产一案无法执行。2015年10月,卢氏县人民法院以徐洪富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5年11月11日,卢氏县公安局立案后,被告人徐洪福于2015年12月6日将该车辆送交卢氏县公安局五里川派出所。被告人徐洪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6年3月2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徐洪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洪福明知是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措施的财产而与他人签订买卖协议,非法处置,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本案中徐洪富明知是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措施的财产而与他人签订买卖协议,非法处置,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受到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