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闹事的镜头自古至今历演不衰,有以“醉酒”为由达到不可告人目的者,有酒后失态造成不可挽回后果的,更有甚者酒壮怂胆乘势斗狠违法犯罪的,朱某某就是这样一位醉者。因醉酒打人妨碍公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5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在永城市陈集镇某村自家门口,酒后滋事,骚扰民警办案,陈集派出所民警梁某梁某上前制止时,朱某某深感没面子,奋起拳脚对梁某实施殴打,导致梁某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