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卡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赔偿原告王某某存款损失2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联卡一张,并办理了手机银行短信业务。2015年3月21日原告手机收到短信,其卡于2015年3月21日下午14:09至14:10在ATM机上刷卡三次,损失30063.5元。原告接到短信提醒后于14:16拨打110报警。15:10原告持本人银行卡在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报案,公安局以诈骗为由对原告的报案予以立案。另查明,涉案的三次银行卡交易发生在驻马店天都星城离行的ATM机上,交易人不是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银联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将款存入银行后,被告应为原告的存款安全负责。除非银行卡的所有人的非法行为,否则银行对储户银行柜台外交易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易人能够成功通过银行交易系统的识别验证,说明原告的密码已泄露,原告应承担密码泄露的相应责任。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酬情由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