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解释施行后,证人出庭作证已显得尤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已成为民事审判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然而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11月9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打击报复证人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家与同村村民谢某某家房产纠纷一案,在民权县人和法庭开庭审理。谢某某家申请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当法庭准备下一个案件开庭时,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院内质问证人张某某,并对证人张某某进行殴打。法庭工作人员闻讯后,立即进行制止。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之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证人打击报复,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