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9日下午5时许,白某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放在其住所附近(该路段属于斜坡路段)离开后,同村年仅六岁的男童张某翔看到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出于好奇就将车门打开,并协助受害人张某洁进入面包车,其中张某翔进入驾驶室,张某洁进入副驾驶室,两人在车内玩耍。后来面包车突然发生后移,造成本案所涉受害人张某洁被面包车卡入车下,后经入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洁的父母与被告白某某及张某翔的监护人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万余元。
鲁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白某某将车辆停放于斜坡路段,没有针对防止车辆下滑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张某翔在未经车辆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进入车辆驾驶室玩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张某翔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张某洁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综合上述因素确定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张某翔承担50%责任,被告白某某承担20%责任。遂判决张某翔赔偿张某洁的父母各项损失108862元,由于张某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赔偿款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被告白某某给付张某洁的父母4654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