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了我的事跑了这么多趟,今天还特地把钱送过来,真不知道咋感谢你们啊!”10月27日中午,当小辉和家人从卢氏法院民二庭法官手中接过12万元赔偿款时,激动地握着办案法官的手,连声道谢。
2013年10月,卢氏县范里镇某村青年小辉受雇为县城某商店开车下乡送货。同年10月29日上午,小辉驾驶的轻型箱式货车行至范里镇某村路段时,与杨某驾驶的轻型货车(杨某受雇于武某)相撞后发生交通事故。经卢氏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辉无责任。小辉左腿受伤后当即被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数月,花去医疗费2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小辉的伤情构成8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小辉将杨某、武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
卢氏县法院民二庭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经调查了解,对该案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赔偿原告小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杨某赔偿10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在办案法官的积极协调督促下,被告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将12万元赔偿款交到了法院。
考虑到小辉身体残疾,往来法院办理手续及领款行动不便,办案法官决定上门为小辉送款。10月26日下午,办案法官驱车10余公里,到小辉家为其办理了领款手续,10月27日中午,法官们又牺牲休息时间,再次来到小辉家中,将12万元赔偿款送到了小辉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