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一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17时50分许,镇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王某等工作人员在镇平县府前街镇平宾馆门口处执法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三轮车违规行驶,即对其三轮车依法查扣。在查扣时遭到李某某阻拦。该李先持棍子威胁,后用拳头砸烂三轮车玻璃,致王某眼部受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庋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40000元。
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暴力形式威胁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客观真实,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某某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