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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摩托车死亡 同席饮酒者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5-10-09 16:17:31


    宋某被朋友喊去喝酒,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回家途中撞在路边花坛上,宋某当场死亡。宋某的父母遭受丧失独子的巨大痛苦,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决同席饮酒者召某、栗某及摩托车乘坐人郭某赔偿受害方损失共计7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查明,住在社旗县某村的召某、郭某、宋某和住在县城的栗某是关系要好的朋友。去年12月17日晚,已饮过酒的郭某、召某约宋某到栗某家饮酒。宋某与召某、郭某三人共同驾乘郭某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到栗某家相聚饮酒。郭某到栗某家后即去睡觉。宋某、召某与栗某饮酒至次日凌晨结束,召某因醉酒当晚住在栗某家,宋某叫醒郭某,由宋某驾驶郭某的两轮摩托车载郭某回家。二人行至途中,摩托车撞在路边花坛上,造成宋某死亡,摩托车乘坐人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认定,即是一种行为责任和过错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根据法定或约定及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宋某虽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要自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受害人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能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认知,但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死亡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席饮酒者之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共同参加的饮酒活动中,一人出现了危险或可能会出现危险,其他人都有适当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饮酒过量,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从事车辆驾驶等危险作业,对同席饮酒者提供最基本的帮助、照顾等。召某、栗某作为宋某的同席饮酒者,在明知宋某已经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对其驾车的行为未尽到及时、有效的劝阻,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三人在栗某家喝酒,栗某系酒场的组织者,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略高于召某,法院酌情认定召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栗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郭某明知宋某饮酒的情况下,且知道或应当知道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无牌摩托车交给宋某驾驶,并乘坐摩托车由宋某载其回家。郭某存在明显过错,二人还存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宋某系帮工人,郭某系被帮工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郭某亦在事故中受伤,其自身受到了一定的损失,法院酌情认定由郭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已经纳入刑事犯罪。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恶性事故使原本完整、幸福的家庭瞬间破碎,使原本甜密、浓厚的亲情、友情荡然无存。血的教训发人深省,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请摒弃不良的饮酒习俗,尊重他人的选择,养成文明、健康的餐饮风尚。朋友间饮酒要适量,劝酒要适度,一定要坚持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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