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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劫加油站 “失手”获刑又罚款

发布时间:2015-10-09 16:12:06


    家住商丘市睢阳区的李某经营一家农机配件生意,日子还算过得去。2015年春节前夕,由于受季节影响生意冷清,手头拮据的他一心又想过个“肥”年,遂动了抢劫加油站的邪念。9月2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为实施抢劫购买了大衣、帽子、口罩、手套和仿真手枪。2015年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NJ72××黑色轿车到长江路与凯旋路交叉口某加油站附近,将车停放在加油站对面人行道后,穿戴上大衣、帽子、口罩、手套,下车进入加油站,用仿真手枪威胁值班女青年杨某,迫使其打开营业室的门,交出保险柜的钥匙,之后又将杨某控制在更衣室内。由于保险柜需要两把钥匙方能打开,另一把钥匙李某未能找到。被其关在更衣室的值班人员杨某趁机跳窗户逃跑后报警。李某害怕被抓驾车逃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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