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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事故引人下车 趁人不备伺机抢夺

发布时间:2015-09-28 08:21:39


    一个89年的小伙去银行办理业务,遇见支取大额现金的被害人后起了贪念,尾随被害人制造事故,伺机夺取钱财,最终被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9月12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5年2月5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同在洛阳市某银行办理业务,被害人王某某办理完业务后驾车离开,孟某骑摩托车一直尾随王某某所驾驶车辆,当王某某行至路口等红绿灯时,被告人孟某骑车故意撞坏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车辆的右侧后视镜,被告人孟某趁被害人摇下车窗之机,抢夺被害人其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红色提包(包内放有十万零一千元现金及白金项链等物),被害人王某某见状与孟某争夺提包,后被告人孟某将提包带扯坏后将包抢走,经被害人王某某清点散落在现场的现金为一万两千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抢夺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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