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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田里干活触电身亡 电业局疏于管理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5-09-28 08:19:44


    2014年7月29日下午3时许,通许县某村村民张玉兰和女儿去自家田地干活,她刚迈入自家田地不明原因被击倒,随后气绝身亡,女儿上前搀扶母亲时也被击倒摔伤。原来是张玉兰踩上断落的高压电线头而被击倒。

    同日上午,因天气原因高压线被树砸断落地,村电工张开伦将此线路闸刀拉下,事故线路断电。后在没有对事故线路维修且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又把该线路闸刀合上,线路通电。另查明,张开伦系通许县供电局的农村电工,涉案事故线路平时由电工张开伦管理,该线路闸刀未装漏电保护器。事故发生后,张玉兰家属多次与通许县电业局及村电工协商赔偿问题,却都因无果而终。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2015年9月4日,张玉兰家属将通许县电业局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4237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共计96355.7元。

    庭审中,被告通许县供电局辩称,原告所诉的涉案电力架空线路,产权非通许县供电局所有,通许县供电局对此线路不具有巡查、监管的法定义务。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通许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张开伦系被告单位的农村电工,其管理行为属职务行为,故本案被告通许县供电局作为该事故线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其线路具有巡查、管理义务。被告通许县供电局在事故线路被砸断后,明知该线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疏于管理,不及时维修事故线路,且在未对被砸断的电线周围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对该事故线路送电,不尽对他人生命健康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本案受害人张玉兰触电死亡,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被告通许县供电局辩称,对此线路不具有巡查、监管的法定义务的辩解理由,因证据不足,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条款之规定,判决通许县供电局赔偿原告张玉兰及其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1355.7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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