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过油后,不但不给钱,而且不接受民警的处理,将民警打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将面临牢狱之灾。9月2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一审判决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只有小学文化的李某甲,2012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的哥哥李某乙(已判刑)驾驶北京现代牌轿车拉载张某丙行至扶沟县练寺镇某村“中石油”加油站加油后不给钱,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扶沟县公安局练寺派出所民警王警官、何警官接“110”指令后出警,将李某乙口头传唤至练寺派出所进行调查,期间,李某乙打电话叫来李某甲、李某戊(已判刑)等人强行将张某丙带离练寺派出所,并采取撕拉等方式阻碍民警王警官、何警官执行公务,造成民警王警官受伤。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警官伤情程度属轻微伤。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
扶沟法院认为,李某甲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办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其中一名办案民警轻微伤,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李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李永豪虽然于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未能全部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鉴于李某甲案发后具有投案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