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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己私欲 放火报复烧房

发布时间:2015-09-28 08:14:13


    人间有情,火无情。近日,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感情纠纷放火烧房的案件。被告人孙某某,因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孙某某,男,小学文化,农民。孙某某因长期无法用电话联系到与自己有感情纠纷的韩某,逐产生了放火烧房的报复心理。

    2015年3月17的晚上,被告人孙某某翻墙进入与他有感情纠纷的被害人韩某家院内,在被害人韩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停留到18日凌晨3点,并在被害人韩某家中喝酒后将被害人韩某家中存放的酒倒入盆中,用打火机将衣服等物点燃后引燃室内其他物品,导致室内家电、家具、棉被、衣服等物品被烧毁。被告人孙某某点燃物品离开后又去到被害人韩某家的另一住宅处,将其门窗砸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韩某损失3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发泄情绪而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会立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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