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私相向授国有资产案件,判决无权占有国有土地的侵权人拆除私自建造的房屋。
太康县食品公司高朗食品经营处厂址位于高朗村内,因政府划拨取得该处土地的使用权。近年来因行业不景气,处于停业状态,厂址荒芜无人看管。因高朗村土地资源有限,村内缺乏宅基地。经高朗村委会研究在食品经营处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高朗乡食品经营处的厂址规划为12处宅基地,低价出售给本村村民。夏某是其中购买者之一。夏某购买后即在上面建起了两层小楼和院墙。高朗乡食品经营处发现后,多次要求夏某恢复原状,返还土地,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国有资产不容侵犯。高朗村和夏某私相向授国有资产,侵害国家利益,法律不容,应当予以收归国家。于是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夏某拆除在高朗乡食品经营处厂址上建造的房屋和院墙,不得再侵害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