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曹某与韩某是同村前后院邻居,本应和睦相处,但却因琐事发生打架纠纷,导致双方大打出手,并致对方轻伤。2015年9月10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曹某因不满韩某在该村街里卸粪,与其妻子李某到韩某家中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口角引起打架,并将韩某打伤。经伤情鉴定,韩某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韩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曹某赔偿被害人韩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曹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