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高兴去唱歌 归来把刑获

发布时间:2015-09-21 16:44:33


    本来和朋友一起高高兴兴去KTV唱歌,却没想到因结账问题与朋友发生打架,并致人轻伤。2015年9月9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未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医疗费等6420.20元。

    2014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未某和朋友一起到淇滨区九州路某KTV唱歌,后与周某因结账问题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并将周某鼻部和手部等处打伤。经鉴定,周某鼻部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未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未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