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通许县朱砂镇某村李祥,年仅30岁,却屡进班房。2012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出狱不久,2014年再因盗窃入狱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1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再次刑事拘留。2015年9月3日,通许检察机关以李祥犯盗窃罪向通许县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夜,李祥秘密潜入通许县朱砂镇某村禹某某家院内,盗走一辆“中州”牌四轮拖拉机,因不敢变卖遂将该车停放于通许县朱砂镇西环路路边并离开。群众发现该车无人认领后报警,该车被禹某某领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2015年1月12日,李祥被通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通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李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盗车辆已退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