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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事生非 伤人毁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5-09-21 16:37:32


    在路边砂锅摊酒足饭饱后,为寻刺激,无事生非,三青年随意殴打他人,结果因酒后耍威风乐极生悲,伤人获刑。9月7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凌晨3时许,在南阳市滨河路一砂锅摊,曹某、徐某、孙某因喝后与在此就餐的韩某、韩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厮打,曹某、徐某、孙某持啤酒瓶、塑料椅子等将韩某、韩某某头面部、头部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韩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韩某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曹某、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孙某于2014年9月9日下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讯到案。

    2015年6月29日,在法院主持下,三被告人的亲属与二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即时履行,赔偿被害人韩某43000元物质损失费,赔偿被害人韩某某13000元物质损失费,得到二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徐某、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能够赔偿二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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