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夏季,西平县一小区内住户多次报警称其家中晚上被盗,后经公安干警立案侦查,最终将涉嫌盗窃的孙某抓获,谁曾想实施盗窃的孙某也住本小区。近日,孙某以盗窃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满释放后回到西平。2014年5月份至2014年8月份,其在其居住的小区内,趁住户晚上熟睡之机,通过楼道窗户攀爬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4个月内共盗窃16户20次,盗窃有现金、烟酒、黄金项链、手表、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盗窃财产共计约1040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多次秘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与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