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居民张奇莫名得知自己上了某银行的失信黑名单,经查证,原来是某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所致。张奇遂与某银行协商,但某银行迟迟未作处理。无奈,张奇将某银行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原告张奇在其处逾期贷款的不良信息予以更正,并赔偿原告张奇精神抚慰金3万元。
2011年7月份,太康居民张奇得知自己在某银行处有几十万元的贷款,并已逾期未还本息。张奇从未在任何金融单位有任何贷款和担保,怎么突然冒出有几十万元贷款呢?后张奇经在中国人民银行太康支行查询,发现有一笔2003年的贷款是张奇的身份证号码,张奇把查询的结果向某银行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反映,要求某银行查清事实,给原告一个合理答复。后某银行工作人员经查找原始凭证,该笔贷款确实不是张奇所为,系被告工作人员在录入其他人的贷款信息时,误将原告的身份信息录入电脑,导致原告的个人信用处于不良状态。某银行承诺尽快处理解决此事,但却迟迟没有对张奇的逾期记录进行更正。无奈之下,张奇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某银行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法院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过错,误将原告的信息录入在被告处有20万元的贷款记录,对原告的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造成原告处于失信状态,对原告的经济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且显示的贷款数额较大、逾期期限较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未及时上报征信服务中心将原告的不良信息更正,存在明显的过错,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当事人某银行上诉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