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饲养的狗将他人咬伤,但其不承认狗是自己的,经过法官多方调查取证,终于真相大白。7月6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人李真被判赔偿原告郭爱霞医疗费用共计15309.78元。
据了解,2014年6月22日上午,郭爱霞和丈夫刘建到龙城小区1、3、5号楼考查安置区进展情况。到安置区后,郭爱霞从5号楼西侧向3号楼行走,在距5号楼西北角约3米多处时被突然窜出的狗咬伤,造成左小腿肚等多处受伤。随后郭爱霞要求狗的主人李真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用,但李真不承认狗是自己的,拒绝赔偿。经过法官调查取证,证明咬伤郭爱霞的狗属李真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真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对原告的相关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票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