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刘某某因建房购买的水泥不合格,遂将销售商、生产商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认为销售商无过错,生产商新乡市某华水泥有限公司因产品存在瑕疵,被判令赔偿刘某某各种损失93410.25元。
2014年5月27日,刘某某因建房需要从经销商楚某某手里购买5吨新乡市某华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该水泥用于建设楼房二层顶部后,造成二楼房顶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房顶出现下沉现象。刘某某遂委托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对该批水泥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刘某某又将经销商投诉至工商管理部门,经工商管理部门检验鉴定,水泥质量仍为不合格。后因双方对经济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经销商楚某某和生产商新乡市某华水泥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销售者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新乡市某华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产品存在缺陷,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经销商楚某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依据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查明的事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