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2014年3月-2014年10月在平舆县盗窃电动车、电瓶、轿车、面包车等物,作案达13起,盗窃数额达人民币两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9月13日、2014年9月1日、2014年6月26日、2014年6月15日、2014年3月15日,先后五次收购了被告人黄某某盗窃胡某某、郭某某、陈某某、耿某某、刘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经评估价值64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多次收购,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