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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驶酿惨祸 触犯刑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03 15:29:23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驶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结果触犯刑律,后悔不已。5月2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11月29日20时28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NG***号小型轿车,沿夏邑县雪枫路由东向西行驶途中,撞上由南向北蹬人力三轮车的司某某,造成司某某当场死亡,后刘某某驾车逃逸。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一次性赔偿司某某亲属2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尽到安全驾驶、谨慎驾驶义务,没有保持安全车速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投案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刘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刘某某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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