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祁某、秦某、鲁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
为了省钱,祁某想到106国道绿化带内去偷法桐树移栽到自己苗圃里。2014年4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祁某、秦某、鲁某驾驶车辆,先后四次窜至106国道濮阳县八公桥镇段,郎中乡段等地盗窃法国梧桐428棵,经鉴定被盗梧桐价值为26536元。案发后,祁某退赔26536元。已发还被盗事主。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秦某、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诸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作用和祁主动退赔,祁某、鲁某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