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把自己的亲生儿女当做货物来出售,于常人是无法想象的罪行,而这确确实实发生了。濮阳县的倪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将自己的亲生骨肉贩卖他人,最终自食恶果。2015年1月2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倪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3年初,被告人倪某某与妻张某某(已判刑)在外打工,同年6月21日,张某某在濮阳县户部寨镇某村倪某某的胞姐倪某甲家中生一男婴。倪某某、张某某预谋卖掉该男婴,户部寨镇某村叶某某得知后便告知户部寨镇某村其女董某某,董某某告知其子冯某某,同年7月初某日,经倪某乙(已判刑)、叶某某(已起诉)介绍,在郑州市火车站附近,张某某、倪某某将该男婴以700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何某某夫妇。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女卖与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倪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倪某某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