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利用协助镇政府丈量土地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虚增土地面积,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6万余元,结果却是偷鸡不成反蚀米,不仅全额退回了补偿款,而且还触犯了刑律,后悔不已。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6月,夏邑县某镇政府为建设新型社区,在辖区一村庄征用土地,并成立了村委会丈量小组协助镇政府进行征地工作。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丈量小组成员的身份之便,通过丈量小组负责人王甲、丈量小组成员王已(均已判刑),采取虚构征用土地亩数的手段,为自己虚增土地面积2.34亩,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6201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回赃款6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协助镇政府丈量土地的职务之便,采取欺骗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协助镇政府丈量土地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在上报征地表中多报征收土地面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悔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