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3月22日夜里,和朋友张某、李某、周某在家中聚会,三人在晚上十左右,吸食毒品。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被告人王某及张某、李某、周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四人尿液检测呈阳性。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为自己及吸毒者提供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犯罪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