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3月初,刘某在网上认识了房某某,后刘某携带冰毒窜至信阳市与房某某见面。房某某得知刘某带有毒品要出售,遂联系吸毒人员赵某,当天赵某从刘某处购买毒品冰毒10克用于吸食。
法院审理认为,房某某明知他人进行毒品甲基苯丙胺买卖,仍积极从中介绍、联系并协助进行交易,其虽未获利,不是毒品交易直接当事人,但主观上有帮助他人贩毒的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居间介绍,协助他人进行毒品买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毒品对家庭、社会生产力、社会治安都有很大的危害,全国法院始终坚持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生活中大家往往只认为那些直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忽视了居间介绍购买毒品行为的厉害性。本案中,房某某在明知刘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主动介绍赵某购买,并积极促成交易,主观上有帮助刘某贩卖毒品的故意,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