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利,山东省曹县的两名男子携带药狗丸,专门到养狗较多的小区或村里,将无人看管的狗毒晕或毒死偷走卖钱。2015年6月24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万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万某预谋后,驾驶摩托车从山东出发,窜至民权县颜集乡某养殖场附近,使用药狗丸盗窃秦某家一条白狗,价值400余元。次日中午,被告人王某、万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民权县颜集乡周王村附近,使用药狗丸盗窃赵某家一条黄色的狼狗,价值1000余元,后又流窜至民权县颜集乡吕花园村附近,使用药狗丸盗窃李某家一条黑色的狗,价值500余元。
2015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万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民权县褚庙乡南村垃圾站内,使用药狗丸盗窃吴某家一条青色的狗,价值300余元;后又窜至王桥乡良尧村委赵庄村南地,使用药狗丸盗窃牛某家一条黄狗,价值400余元。上述被盗狗的价值共计2600余元。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万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