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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车队“引狼入室” 趁人之喜翻墙盗窃

发布时间:2015-06-25 09:16:40


    在结婚的大喜日子却有人起了贼心,濮阳县的董某某驾车路过,尾随婚嫁车队,趁其家人外出盗取财产,最终害人害己。2015年6月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开车发现一结婚车队,便尾随该车队窜至濮阳县柳屯镇王某甲家附近。待王某甲儿子到饭店举行婚礼之际,董某某翻墙进入其家中,在堂屋东间耳房内用改锥和剪子撬开抽屉盗窃现金1800元,并将屋内四、五盒玉溪香烟盗走。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能主动退赔被盗事主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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