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壶、洗脸盆等都是日常生活品,也并非价值不菲的金银首饰,濮阳县的李某某就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多次翻墙入院顺走邻居家这些“不值钱”的小东西,结果被当场抓获,因小失大触犯了刑罚。2015年6月1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单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见本村许某某家无人,便偷偷进入许某某家,盗窃一个铝壶、一把铁锨和一件上衣外套。
见第一次“顺走”东西没有被邻居发觉,于是2015年3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又翻墙进入本村许某某家,欲将许家院中的一个红色塑料盆和一个铜盆盗走,后被许某某及其家人当场抓获。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