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本案被告理查德.某某与被害人赵某于2013年在英国结婚。2014年6月,理查德.某某与赵某带女儿回到中国,居住在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赵某的父母家中。同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理查德.某某与赵某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下午赵某准备带女儿出门时,被查德.某某阻拦,二人发生了厮打。厮打中理查德.某某持刀将赵某双侧胸背等多处刺伤,后在被害人赵某的恳求下,被告下楼向邻居求救拨打“120”救治赵某。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颈部、双侧胸背部损伤系锐器所致,胸壁穿透伤致、两肺挫伤并血气胸,属轻伤二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赵某对被告理查德.某某表示谅解。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理查德.某某与妻子赵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未能妥善处理,持刀故意损害赵某身体健康,致赵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理查德.某某在案发后能对被害人赵某积极施救,且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并已取得赵某的谅解,前述情节在量刑时均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理查德.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被告人理查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