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矿为由骗取钱财的被告人王某,因犯了诈骗罪。近日,被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以自己投资开矿为由,骗取林某某19.6万元,将钱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个人花销。后林某某向王某要钱时,王某谎称自己有矿业公司,在民生药业买原始股份等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一直拖欠不还。再后林某某联系不到王某。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7月8日到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派出所投案,并退赔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与被害人林某某之间是正常的借款关系、不属诈骗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