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愈发普及,上网人群的增多,网络侵权也屡见不鲜。本案原告李海发现被告网站上有捏造事实、对其诽谤侮辱的帖子,名誉权收到侵害,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6月4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网站的社区论坛上公开发表声明向李海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海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在被告网络公司开办的网站的社区论坛板块上,于2009年12月8日发布帖子《开封劳改犯李海三症:迫害症、自大狂、意淫病》、2010年8月15日发布帖子《〔法治时评〕假英雄真骗子劳改犯李海现形记(转载)》、2011年7月15日发布帖子《用开水烫、用竹签扎,再用火烧这对河南畜生(李海父子)》,以网名“2013”ID登陆的用户于2013年5月31日发布帖子《李海父子的“情爱史”》。在以上帖子中明显存在对李海及其家人谩骂、侮辱性的语言,帖子上配有李海和其儿子照片的插图。2014年12月29日,被告收到法院的起诉书等应诉手续后,已将上述侵权帖子删除。原告认为其名誉权收到极大侵害,情节严重,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社区论坛上有不法网民对原告人的造谣、诽谤的帖子,并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信息。2、判令被告在侵权行为发生地社区论坛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8000元整。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网名分别为“wers”及网名为“2013”的用户在被告网络公司开办的网站的论坛板块上发布的帖子明显具有侮辱和诽谤李海及其家人的内容,且侵权帖子长期存在,网络公司应该足以判定帖子对李海构成侵权,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网络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对侵犯原告权益的帖子疏于管理,任其长期在网络上存在,侵犯了李海及其家人的名誉权,给李海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致使李海及其家人社会评价降低,故李海要求网络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程度及影响范围,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以2000元为宜。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