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着中国玉雕之乡美誉的镇平县,小孩能从事玉雕行业,并学得一技之长是很多家长的愿望。原告小赵辍学后就在雇主喻某处从事玉器抛光的工作,可是不幸的事情发生了,2014年10月5日这一天,小赵在工作时用来给玉器抛光的工具突然崩入了他的左眼,致使他左眼受伤,住院医治。事发后雇主喻某仅向小赵支付了医疗费17517元。小赵向镇平县人民法院起诉雇主喻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9422元。镇平县法院审结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喻某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喻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6896.48元。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的关系为合作关系,是共同合作承揽玉货抛光的业务,双方不存在雇佣及提供劳务等关系,原告受伤应自行承担。另外原告的受伤是由于本人重大过错引起的,原告在抛光货物过程中不专心,一边做工一边听歌,注意力不集中,也是导致受伤的原因。导致原告受伤的工具是原告在工作中没有按照标准使用工具而导致受伤。并且原告在受伤时未满16周岁,不应当在社会上参加劳动,其监护人有着重大过错。
经庭审调查,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喻某从事玉雕抛光业务,原告自2013年春季以来,不间断在被告处从事玉雕抛光加工工作。被告按件给原告加工费用。2014年10月5日,原告在加工玉雕的过程中,因工作不慎,使用抛光的工具突然崩入左眼中,造成左眼受伤,原告到南阳卫校附属医院住院24天,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17517元。依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确定原告的左眼伤情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给被告玉器进行抛光加工工作,被告按件给原告加工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被告喻某应当予以赔偿。但原告在受伤时未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工作年龄,在工作中因工作不慎受伤,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原告的受伤应负担一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78160.8元。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结合其伤残及过错程度按20000元计算。根据原告过错责任,被告喻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46896.48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合计46896.48元+20000元=66896.48元。据此,镇平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