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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出事故致人伤依法赔偿

发布时间:2015-06-05 08:33:52


    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施工场所随处可见,在提高基础建设的同时,也暗藏着许多危险。本案原告就是不慎掉入被告施工所挖的坑内造成身上多处受伤。6月3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开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郑新医疗费19531.94元、误工费4264元、护理费4264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营养费410元,共计30499.94元。

    原告郑新系众诚公司总经理,其妻丁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开封县供电公司在众诚公司承包的鼓楼区仙人庄土地中进行高压线改造施工。2014年6月24日晚,原告在众诚公司承包的仙人庄土地中行走时摔入被告施工所挖的用于栽电线杆的坑内,被卡在其中无法动弹,手机摔落在坑外,原告大声呼救。在附近浇地的村民韩忠听到呼救声并看到手机光亮后发现被困的原告。韩忠救援不成随即报警,后经禹王台消防大队五一路中队到场施救,原告被救出后,即被120救护车送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经诊断为:1、跌落伤:右肩、颈部、胸部、腰部、双髋多发软组织损伤;2、颈椎、腰椎退变并脊髓神经异常;3、高血压病。原告住院治疗41天,花去医疗费19531.94元,护理人为原告之妻丁红。另查明,被告在原告摔落坑洞附近未设置警示标识,也未采取防止人员摔落的安全措施。众诚公司书面证明原告夫妻二人月收入均为5000元,但未向法庭提交诸如完税证明、银行转账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36835.9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郑新摔入被告开封县供电公司施工所挖坑内造成人身健康受损,被告开封县供电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尽到警示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治疗情况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法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19531.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30元,营养费为41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问题,虽然众诚公司书面证明原告夫妻二人月收入均为5000元,但未向法庭提交诸如完税证明、银行转账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足,法院对该证明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误工费6847元过高,根据河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958元的标准,原告的误工费应为4264元(37958元÷365天×41天)。原告主张的护理费6847元过高,参照误工费计算标准,护理费应为4264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150元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按800元予以支持。以上共计30499.94元,被告开封县供电公司应予赔偿原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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