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拿到民事调解书的黄甲激动地说:“原本是好心帮朋友的忙,没想到会进入法院执行系统的黑名单,这次起诉多亏法官从中做工作,我们双方才能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商量成这件事。这事也给我提了醒,自己的名字不能随便签,一旦出了问题是要承担责任的。”
事情起源于2009年,黄甲应朋友黄乙的申请,以自己的名义在某银行贷款5万元,借款后黄甲按照约定将该款交由黄乙使用,黄乙按照黄甲的合同约定偿还利息。后因资金周转不灵,黄乙未能及时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而黄甲以为自己不是资金使用人无需偿还,也没有向银行偿还本息。2014年银行将黄甲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黄甲按照借款合同的偿还本金和利息。因黄甲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银行申请执行,无力偿还的黄甲被列入了执行黑名单。直到此时,黄甲才意识到这件事给自己的生活造成这么大的影响,他通过各种途径与黄乙协商,希望黄乙能尽快将该笔借款本息偿还,但是双方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黄甲诉至舞钢市法院。
该院承办人接手案件后,通过阅卷及电话沟通,了解到黄乙并非不愿意还钱,只是暂时没有能力,而且因为此事给朋友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心中有愧不愿见黄甲。见此情形,承办人从情、理、法多角度向黄乙阐明利害关系,最终黄乙答应与黄甲协商此事。见面当日,承办人从两人的友情出发,结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双方做工作,最终黄乙承诺尽快凑钱,早日结清本息,争取将帮过自己忙的好友赶紧从执行黑名单中拉出来。黄甲表示理解黄乙的处境,会共同想办法先解决执行的事情。
至此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签完字的那一刻,昔日好友再现欢颜,出现了开头一幕,事件得已圆满解决。
法官析语: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名义使用自己证件贷款后,即便是贷款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并非自己,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