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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机关“偷梁换柱”盗炭粉 触刑法年轻男子“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5-05-22 18:13:45


    淅川一90后青年,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在货车车厢底板暗设机关,以少掏钱、多拉货“冲磅”的形式加水过磅换炭粉。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为生计 租来车辆拉炭粉

    2014年初,家居淅川县九重镇的王某同父亲王某某(另案处理),以每月2万元的价格从湖北丹江口市租来一辆绿色东风劲诺货车,通过别人介绍在该镇辖区淅川某公司从事拉炭粉生意。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面对高额的租车费用,王某父子觉得靠从公司拉出的炭粉倒卖给周边煤球厂,除起有关开支和车辆费用,赢利太小。

    想赚钱 父子二人设机关

    为了赚更多的钱。同年3月,王某某将这辆租来的货车开到邓州一汽车修理厂进行改装,在货车底板加装整体的夹层水箱,并设置了暗阀门。随后,王某或父亲王某某在每次开车进厂拉炭粉之前,都会先在水箱里加满水,空车进厂过磅后车上装满炭粉,再找个没人的地方将夹层水箱里的水全部放掉,最后,出厂过磅。这样,每次一车可以多装大约3吨的炭粉,额外赢利1300多元。

    2014年6月11日,公司在组织人员对厂内的运输车辆进行复磅检查时,发现了王某某的货车改装一事,其本人对此事予以承认。随后,公司向九重镇派出所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王某某一行的法律责任。

    同年,8月8日,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触刑法 “二进宫”数罪并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6月之间,王某驾驶车辆以“冲磅”的形式,先后15次盗窃该公司炭粉大约51吨,按销售价每吨500元计算,总价值约为25500元。

    案发后,王某家人主动与淅川县某公司公司协商,并支付了60000元赔偿金,取得公司谅解。

    另查,2012年10月30日,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受害方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为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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