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2014年5月19日上午第二节课时间,同学刘某、张某、周某、李某在校园内玩背娃娃游戏过程中李某不幸摔倒,造成李某左臂受伤,左侧尺桡骨骨折,被送往西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花费4531.98元。后经法医鉴定,李某尺桡骨骨折愈合为九级残。为此,李某要求学校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等各种费用10251.08元。因李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给学生都投有校方责任险,因此李某诉求校方及某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双方在商议无果的情况下,李某的家人将校方及某保险公司一并推上了被告席。
[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某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某保险金96371.08元,某校赔偿李某鉴定费780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在学校为原告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原告在校内受伤,应有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被告人寿财产某支公司承担。原告李某发生事故时不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进行背娃娃活动时,并未及时制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对原告的受损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校内活动中或者由其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外活动中,因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形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属于校方责任险负责范围,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部分96371.08元应依法予以支持。